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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24]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11-30
实施时间: 2024-11-3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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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破解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重复建设”“运行低效”、融资数据“多头对接”“信息壁垒”等痛点问题,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完善融资支持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建设。强化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建立集中输出、精准匹配、按需服务和及时响应的运行机制,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需要向部门、金融平台和各市共享,打造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的数据底座、核心载体和统一接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融资平台统筹整合。省级只保留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管理的科创、农业、碳金融、投融资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等专业化融资平台原则上均入驻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不改变目前专业化平台运作情况和功能名称的前提下,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注册的“统一入口”和结果反馈的“统一出口”。每市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市级平台,县级平台原则上不予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平台需3年内转型为服务农村经营主体、园区企业或其他特定领域主体的非综合性特色功能平台。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一体化规范管理。建立全省融资平台一张网,所有保留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和省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并适时更新,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按照标准一致、全省共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平台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统一数据服务模式,统一用户注册和信息授权,统一成效数据分析统计,实现企业融资的“一站服务”,发挥一体化规模集约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牵头,省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四)塑造全省统一的融资服务体系。按照“1+1+N”模式,形成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体系,即一个平台数据底座、一个全省统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N个行业专区和特色功能板块。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平台数据底座,在整合公共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汇集商业、产业等领域数据,实现融资信用数据应接尽接。全面升级打造全省统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省内16市同类平台,覆盖全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围绕绿色、“三农”、科技、专精特新、重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等不同场景,提供N个行业专区和特色功能模块,运用好金融伙伴机制,打造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生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大数据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金融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五)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质量和范围。按照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对于已在国家层面实现“总对总”共享的信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对于明确由地方负责归集的社会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燃气费等信息,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照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规定的内容、方式等按时完成。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医保局、山东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电力等部门配合)
  (六)建设省级金融主题数据库。探索建立省级金融主题数据库,以金融机构数据需求为导向,编制金融主题数据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依法依规加大数据物理归集力度。建立数据利用成效反馈机制,定期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七)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实际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定制信用报告以及为信贷产品研发、贷后风险监测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
  (八)开展联合建模应用。加强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联合建模、“数据不出域”、构建“数据安全屋”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效能
  (九)提升平台综合服务功能。坚持平台的公益性原则,提升平台的数字信用、贷款撮合、政策直达和融资增信功能,实施政府推送的融资项目“一口发布”,企业和金融机构“一口对接”,金融伙伴服务“一键直达”。全方位提升平台使用效能,在保证信息安全和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授权文件自动传递、信用报告和共享数据自动调取、金融服务结果自动反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服务平台,探索推进全流程放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区域性个性化服务。鼓励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开发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推出细分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放贷和续贷方式,推广“信易贷”“信易贴”“信易保”等金融产品。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与便民惠企平台的融汇贯通。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申即享”便民惠企政策的信用数据,让信用变“信贷”。发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探索推动创业扶持、创新培育、支农支小等有关贴息贴费、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优化流程,降低反担保要求,形成信贷担保闭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配合)
  (十二)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授权、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信息安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获取信息的用途或使用范围。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省委金融办、省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定期分析破解和推动解决平台整合提升和数据归集等方面的问题,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平台整合,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融资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各市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和整合予以合理保障,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鼓励各市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成效明显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者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予以适当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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