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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5
实施时间: 2024-1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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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要求,为确保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时限要求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学分及培训时间要求
  1.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135学分(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45学分(学时),专业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90学分(学时)。
  2.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于2024年12月20日结束。
  二、学分(学时)登记
  (一)继续教育的方式,具体形式包括: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经委托的面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经备案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高一级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省财政厅委托的网络培训机构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及在协会备案并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6.财政、人社部门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继续教育审核登记方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直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其他地区所属单位(部门)向属地同级财政局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并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报备。需提交的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包含会议培训文件、培训课程安排、签到情况等相关资料。
  2.省财政厅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进行审核后,在系统中录入或导入数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按人社部门要求按时推送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相关数据。
  3.学分审核、复核、折算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不得延至下一年度。
  三、工作要求
  (一)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推动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财政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尽力督催本地区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财政局要做好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和青海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引导、培训、审核、登记、报备、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平台、熟悉操作,避免影响会计人员参加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三)拟参加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考生,须先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报名。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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