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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1]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17
实施时间: 2021-6-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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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为切实规范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及收费等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纪委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 建 省公 安 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及时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守人民至上根本立场,及时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坚决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既缓解现有停车位供需矛盾,又规范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及收费等行为。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为:一是在城区公共空间内未经合法审批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是在城区公共空间内合法设立但存在收费不规范等行为的经营性停车场。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范围为城区公共空间,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公共空间是指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政府储备土地、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不含商业、住宅、行政办公等项目配套建设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纳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对象。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机制负责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区)落实摸排整治任务。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确定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工作。
  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问题的摸排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落实协调机制部署要求,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摸排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摸排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当地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性停车场中涉及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问题的整治工作;二是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线索的梳理查处工作。
  省税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税务部门做好经营性停车场中涉及收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问题的认定和整治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属地管理,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地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决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既要整治乱象,又要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加强停车场建设,原则上保证各地现有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减少,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各地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做好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的整治工作,督促违规主体限期整改。各地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做好有关问题的认定和整治。各地应按时将有关摸排整治情况报送省协调机制办公室,省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进行督办。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7月)
  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城区公共空间范围内,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全面摸排疑似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情况,包括疑似违法主体、设立时间、位置、占地面积以及利用情况、收费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相关问题经核实认定后,逐宗建立档案,实行台账管理。
  (二)分类处置(2021年6月-8月)
  各地应对照问题清单,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纠”,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处置原则如下:
  1.当地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应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备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2.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未按规定进行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由属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3.投诉举报反映的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涉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4.根据有关规定不得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健全机制(2021年8月)
  各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梳理、总结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完善经营性停车场长效监管机制,将集中整治成果转化为后续日常监管的有力措施。
  (四)验收巩固 (9月底前)
  严格把握验收标准,专项整治要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其中制度清单和成果清单由省纪委监委集中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检验;问题(整改)清单由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跟进监督、推动落实,汇总并专题报告推动整改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规范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作任务,在省纪委监委监督指导下,要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地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集中力量,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并接受当地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强化协调联动。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形成强大的工作氛围。各级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摸排出的清单,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严禁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摸排整治工作中不认真、摸底不实、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7月25日前要对摸排结果全面汇总报送,9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应经县级市(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逐级上报。
  附件:
  1.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项目汇总表
  2.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问题项目清单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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