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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规资地矿发[2024]10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7
实施时间: 2024-6-7
失效时间: 2029-6-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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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活跃矿业权出让市场,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天津市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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