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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缴纳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6
实施时间: 2024-1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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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各油气企业: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现就油气企业缴纳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逐个油气矿业权分县(区、市)统计行政区域内井口分布情况,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市级税务部门根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行政区域确定具体的县(区、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油气企业向市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已设油气采矿权、已报告探采合一计划的油气探矿权,应申报缴纳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财综〔2023〕10号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及上述补缴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
  三、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应补缴的出让收益,由各油气企业按照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统计销售收入、矿种、出让收益,并报送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上述费源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
  四、2023年5月1日之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油气企业自行向市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县(区、市)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合同、《费源信息表》开展征收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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