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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预[2024]83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0-30
实施时间: 2024-10-30
法规类型: 吉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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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3号)等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3号)等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单位”);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实施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聚焦重点、绩效优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
  (二)布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工作。
  (三)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依法批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收取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并拟定重点支出方向。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预决算公开等工作。
  (六)汇总建立省级国有企业名录。
  (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出资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及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并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将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及预决算公开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
  (六)定期统计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录,报省财政厅并动态更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三)根据批复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及预决算公开工作,向出资人单位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出资人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考评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核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属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含省政府授权部门或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一级企业,下同)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金融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按30%比例计算后上交。上交比例可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商出资人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省财政厅可商出资人单位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特定省属企业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出资人单位应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依法依规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省属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在依法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后,全额上交。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在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和省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动态调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是指用于分担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以及支付国有资本监管费用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为推进企业降本增效,应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规模,原则上除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付国有资本监管费用和既定政策性补贴外,费用性支出“只减不增”。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是指用于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向特定支持企业注资以及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两种方式。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应控制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方向,更多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投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支持国有企业建设发展类项目,一般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注重发挥资本金注入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资本金注入与经营业绩、收益上交情况挂钩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达到增长或扭亏目标的企业,突出经济效益,统筹考虑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应按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低于30%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按小微企业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1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采取项目法分配,择优选取支持项目,并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四条  出资人单位每年9月底前统计所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和损益等情况,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录,报省财政厅并动态更新。省财政厅汇总建立省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安排。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编报预算收支计划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具体要求;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所属)企业开展预算收支计划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
  (二)申报计划。省属企业根据年初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盈利情况预测全年实现利润,形成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材料报送出资人单位审核。省属企业申报的收入计划应根据年度盈利情况科学合理测算,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匹配。省属企业申报的支出计划,其中,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应参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按需求据实申报;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应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参照商业计划书模式,制定申报注资计划。
  (三)审核上报。出资人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收支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分管省长审阅后,报送省财政厅。其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同时提报绩效目标。
  (四)统筹编制。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在对出资人单位提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收入规模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平衡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应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收入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1—4),经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每年5月31日前,由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一次性申报。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上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有经省政府批准需上交特别利润的,一并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等材料。报告、报表等依据应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使用的依据保持一致。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未设立股东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省属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可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金融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当年应交利润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特别利润以省政府批准的具体方案执行。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全额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所属)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表(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复核,并附送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出资人单位根据复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企业开具“缴款书”。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收到“缴款书”后7日内交清。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或拒交。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确需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省属企业应当通过出资人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十七条  对于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出资人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因阶段性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省属企业,经出资人单位和省财政厅同意可缓交,并明确承诺缓交时限,原则上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厅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并于当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后根据财政核定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第六章  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性质,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省属企业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编制形成企业的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出资人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收到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金注入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
  (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金注入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注资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第三十四条  对于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注入,省属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第三十五条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除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费用性支出安排的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属企业应当组织清算,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当年未完成的项目,未使用的预算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超过2年未完成的项目,未使用的预算资金视同结余资金。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将费用性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向出资人单位报告,出资人单位对结余资金提出清理建议,报省财政厅发文收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因不可预见因素、相关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等原因导致支出项目无法完成或严重滞后执行的,出资人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项目调整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逾期未报批且无法按进度执行的项目,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省属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包括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情况,报对应出资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出资人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省财政厅应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应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牵头实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出资人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资人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对新增重大支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衡量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  出资人单位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报省财政厅并督促省属企业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省财政厅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
  第四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后,出资人单位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财政支持政策及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完成情况好的省属企业,出资人单位在考核企业负责人时可适当加分,省财政厅对企业必要合理的支出需求将考虑优先给予支持;对拒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数与实际上交数差异较大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监控发现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出资人单位在考核时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得分,省财政厅将暂停或取消对其资本金注入、贴息补助等财政支持政策。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出资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并依法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审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和出资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省属企业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一级企业应当建立对下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机制,将国有资本收益实收情况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及经理层薪酬挂钩。
  第五十四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出资人单位持续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
  第五十六条  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768号)、《吉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预〔2017〕3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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