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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4]157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5
实施时间: 2024-1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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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现将财政部、网信办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2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所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运营和管控机制;实施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特别是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数据出境管理有关规定。
  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作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宣传培训、督促和指导,组织开展相关经验交流、宣传优秀典型案例,注重提升全行业数据安全意识,将数据安全工作与自律监管工作密切结合。
  三、强化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开展监督检查。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将纳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对于承接金融、能源、电信、交通、科技、国防科工等重要领域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将予以重点关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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