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1-30
实施时间: 2023-2-1
失效时间: 2025-4-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7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规定,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维持在最低工资标准90%的调整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
  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三、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市州人社局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照新的标准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3年1月3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人社厅发[2025]36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25-4-28
实施时间:2025-5-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 2016/1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2]61 2012/1/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 云劳社发[2006] 2006/7/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沪人社就发[201 2011/4/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 冀政办函[2014] 2014/3/2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 冀人社字[2015] 2015/3/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 杭人社发[2011] 2011/7/1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1/1/1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领取失 长人社发[2012] 2012/3/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 沪人社规[2024] 20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