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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24]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12-2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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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现将我市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我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除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年实际取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三峡电站的水资源税按重点税源管理,收入归属市级;其余水资源税收入按照市与区县4∶6的比例划分。原中央和市级收入基数部分(以2023年为基期)的差额,纳入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结算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税务、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36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资源﹝2013﹞3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水源类型

适用区域

取用水类型

税额标准

地表水

全市范围

水源热泵(开式)

0.005/立方米

水源热泵(闭式)

0.1/立方米

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

0.005/千瓦时

特种取用水

0.5/立方米

一类区域(包括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区、垫江县)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0.12/立方米

二类区域(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0.1/立方米

地下水

全市范围

地源热泵(完全回灌)

0.03/立方米

地源热泵(其他)

0.1/立方米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

0.2/立方米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

0.1/立方米

特种取用水

0.8/立方米

一类区域(包括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区、垫江县)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0.25/立方米

二类区域(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

0.2/立方米

  备注:
  1.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适用所在区域“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
  2.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同区域水资源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同类型取用水户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
  3.跨省(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水资源税税额较高一方的标准执行。

  重庆市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根据《办法》授权,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围绕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等内容进行解读。
  一、纳税人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例1:某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重庆江北区有两个取水口,从嘉陵江抽取地表水生产自来水后,向居民和其他单位供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是取用水的单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本例中的居民和其他单位,未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例2:重庆某饮料制品企业2024年12月经许可年取用地下水3万立方米用于生产饮料制品,厂区还使用城镇公共供水800立方米。该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需要对取用的地下水缴纳水资源税;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不属于直接取用水资源,该部分用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
  二、征税对象
  《办法》第四条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例3:重庆某酒店开采地热(温泉)用于洗浴,并将使用后的地热(温泉)处理后用于洗车、清洁等用途,由于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按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不属于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例4:重庆某火力发电企业从附近的河流中抽取河水用于冷却,取用的河流水是地表水,属于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
  《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型取用水,其“量”的确定依据不同。
  我市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发电量(计量单位:千瓦时),其余类型取用水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取用水量(计量单位:立方米)。
  例5:某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重庆某区有5个取水口,从长江取水用于向居民生活供水,该企业每个申报期应就所有取水口的取水量之和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例6:重庆某水力发电企业2024年12月从河道内取水1000万立方米用于发电,当月实际发电量1200万千瓦时,该企业应以实际发电量1200万千瓦时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税额标准
  《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办法》要求,重庆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实际情况,对不同取用水类型分别明确了税额标准,详见《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同时,按照《办法》授权,明确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年实际取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例7:重庆某洗浴中心直接抽取地下水用于洗浴服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属于特种取用水,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特种取用水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为0.8元/立方米。
  例8:重庆南川区某工业企业纳税人取用河道水用于生产,年许可取水量50万立方米。截至2024年11月底,已取用地表水45万立方米。2024年12月,取用地表水8万立方米。该纳税人申报2024年12月水资源税时,对未超过年许可水量的5万立方米,应按《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二类区域的“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0.1元/立方米缴纳水资源税;对超过年许可水量的3万立方米,应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即0.2元/立方米缴纳水资源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办法》规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发电量×适用税额。实务中,根据各种不同的取用水场景,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例9:重庆某公司当月从当地水库取水10万立方米用于经营洗车业务,此类取用水为特种取用水,取用水类型为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则该公司当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10×0.5=5万元。
  例10:重庆某建设工程项目2024年12月在施工过程中,因破坏地下水层导致涌水,直接外排地下涌水5万立方米,这种情形属于疏干排水。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重庆市“疏干排水(直接外排)”税额标准为0.2元/立方米,则该施工单位12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5×0.2=1万元。
  例11:重庆永川区某城镇公共供水企业2024年12月取用地表水300万立方米,售水量为250万立方米,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扣除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重庆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永川区属于《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一类区域,“城镇公共供水”适用税额标准为0.12元/立方米。则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2024年12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300×(1-9%)×0.12=32.76万元。
  例12:重庆某水力发电企业2024年12月实际发电1000万千瓦时,重庆“水力发电”的税额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则该水力发电企业2024年12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5=5万元。
  六、税收优惠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按照《办法》第十七条授权,重庆明确: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例13:重庆某村自行修建水渠,将山泉引入储水池,用于农业灌溉,该行为属于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例1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某纳税人水资源税按季申报,该纳税人应将所属期2024年12月视同一个季度,于2025年1月征期之前申报纳税。对于偶然、零星、非持续取水的情形应当按次申报,比如,工程沉降排水、采矿过程中发生的地下涌水外排等,可以按次申报,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办法》明确: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此外,纳税地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一是省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是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三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应当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例15:重庆某自来水厂在江北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分别都有取水口,该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各取水口的取水量,分别向江北区、沙坪坝区、渝中区税务机关申报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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