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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资环税热点问题[2024年1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1-25
实施时间: 2024-11-2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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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完税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第十条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如何确定?
  答: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环境保护税时,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及遇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扣除停工天数。

  3.居民日常产生的垃圾、污水,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居民个人不在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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