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2024]7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9-22
实施时间: 2024-9-22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2日

  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制”,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第三条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实施会计人员职称评审与会计人员岗位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表现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同时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可免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的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本标准之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规定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近五年来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并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满15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为在我省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中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最近连续执业满3年的在职在岗执业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近3年平均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并能掌握运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了解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有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提高业务技能的能力;
  3.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4.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主持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会计数字化转型、财务共享建设等项目。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2.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 独立完成经县(处)级以上机关或事业单位认定,对本系统本行业财经管理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2篇,每篇在1万字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积极改革创新,为财政增收节支、单位财政(财务)水平提升做出主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7.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8.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会计数字化转型、财务共享建设、管理会计应用、财会监督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9.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10.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11.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在县级及以下基层财务会计岗位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参与农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等一线工作3年以上,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12.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或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的学员;或具备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IA(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等国际注册会计师资质。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二)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10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负责人累计满10年,主持完成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
  2.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作为项目财务负责人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
  3.主持起草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4.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
  5.主持单位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在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应用、化解和防范重大运营风险等方面创新管理,效果显著,其案例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6.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7.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8.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或具备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IA(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等国际注册会计师资质,并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业。
  9. 具备国际会计准则知识、主持过跨国企业会计、审计等工作,需出具有关报告一份以上。
  (四)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经济管理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或三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或省(部)级经济管理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或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或三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
  2.省(部)级以上经济管理类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3. 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4.完成1篇以上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限前5名);
  5.独立完成经省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认定,不少于1万字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调研报告1篇。
  第十三条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申报,经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认定材料。
  (六)本《标准》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材料。
  (七)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八)论文:中文核心期刊指被南京大学CSSCI期刊核心目录、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中国社会科学院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提交近3年以来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中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须同时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认定材料。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2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配合启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2024/8/26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厦财会[2010]17 2010/7/30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宁财会[2017]20 2017/4/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 湘财会[2021]23 2021/8/1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 2019/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 桂财会[2023]19 2023/7/1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 沪人社专[2023] 2023/7/1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 沪财会[2002]11 2002/8/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桂财会[2024]8号 2024/5/7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国发[1978]175号 197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