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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综[2024]101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12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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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贯彻落实涉企降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2日

相关附件: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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