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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残联规字[202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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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切实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联系处室:教育就业处,联系电话:38491436)

  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
  第二章 资助政策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资助,至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以下简称《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五档个人缴费标准(1800元/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残疾人选择按高于资助标准缴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残疾人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时,已自行缴纳过当年参保费用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资助。
  本办法实施期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按照不低于且最接近现行资助标准的档次给予资助。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资助,至参保人累计缴费月数满180个月为止。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80个月,符合延缴、趸缴、一次性缴费等条件的,按本市当年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给予资助(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不能重复享受,残疾人仅能申请其中一种资助。
  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与《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政策的残疾人可自愿申请享受其中一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以下流程申请参保资助。
  (一)申请受理。个人可向户籍所属街(镇)残联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二)资格审核。各街(镇)残联窗口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
  街(镇)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审核残疾人身份信息,初核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缴费情况,计算资助时限,并将审核通过的残疾人《申请表》导出,提交给街(镇)社保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资助核定。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残疾人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已办理异地转入的参保缴费情况,核查通过后当月内结合街(镇)残联审核意见为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资助核定,并将核查、办理结果反馈至街(镇)残联,由街(镇)残联通知申请人或代办人。
  (四)资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所需资助资金由市、区残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保后续保,需按上述流程重新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可继续享受参保资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上一社保年度参保人计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资助。
  (一)申请受理。每年7月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属街(镇)残联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二)资格审核。各街(镇)残联窗口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
  街(镇)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区残联。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街(镇)残联,由街(镇)残联通知申请人或代办人。
  (三)资金划拨。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每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将资助金划入参保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
  第八条 资助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资助。
  (一)资助对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资助对象户籍迁出广州市。
  (三)资助对象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
  (四)资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80个月。
  (五)资助对象在服刑期间。
  (六)资助对象自愿申请停止资助。
  (七)存在其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对象出现以上情形的,街(镇)残联应及时将需停止资助的人员名单及《停止资助告知书》汇总提交至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停止资助操作,并将已停止资助人员名单反馈至街(镇)残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对象出现以上情形的,街(镇)残联在初审时应认真核对可资助月数,及时填写《停止资助告知书》通知参保人或其监护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区残联负责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信息在网络平台予以长期公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名单每年更新一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助名单每年区残联审核通过后公开。街(镇)残联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公共服务大厅等公开辖区内享受资助对象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资助类型、资助标准和资助起始月份等,公开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资助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区残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镇)残联、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费,按照残疾人户籍管理属地原则,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资助金采取预拨、清算相结合的划拨方式。残联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划拨、清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一)资金预算。市残联根据各区残联上报的下年度预算计划,并参照往年市级资金清算数据,编制下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各区残联结合本区实际参保资助情况编制下年度区级资金预算。
  (二)资金拨付。市、区两级残联将政府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分别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市、区残联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账号信息为:
  户名:广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账号:440425010400031100000003002
  银行名称: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
  (三)资金清算。每年3月31日前,区残联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到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开展上年度本区资助金的清算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街(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区残联共同核对确认上年度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核对后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市残联根据各区上报数据做好上年度市级资金清算工作,并将清算结果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多抵少补)。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一)资金预算。区残联根据上年度资助的实际情况,向市残联申报下年度资助金预算。市残联根据各区上报的预算计划编制下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区级资金预算由各区残联编制。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将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助金一般转移支付至各区,各区应配套相应区级资金,用于支付资助金。
  (三)资金清算。每年3月31日前,区残联根据上年度资助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区资金清算工作,并将资金清算表报送市残联,由市残联根据各区残联上报数据做好上年度市级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残疾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参保资金的,由残联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停止资助,并追回非法获取的资助参保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出现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未及时停止资助,或因异地转入参保缴费导致多资助的,由街(镇)残联通知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多资助资金。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将退费结果反馈至街(镇)残联,由街(镇)残联告知参保人或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申请表
  2.广州市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申请表
  3.停止资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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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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