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3]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0-24
实施时间: 2023-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见附件1)。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组织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接受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申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免税情况的统计测算。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见附件2)。
  二、认真做好核实上报工作
  (一)部门分工
  财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汇总申报工作,负责核实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各领域内企业申报,负责核实承担政府储备任务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免征测算部分,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请和核查。
  (二)申报流程
  1.区(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领域内企业申报,核实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后,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D栏、E栏传递财政部门。
  2.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传递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后,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F栏,并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传递税务部门填写《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免征测算部分,税务部门填写后回传财政部门。
  3.区(市)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发文,填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见附件3),于11月13日(星期一)前,将名单列表及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同时,报送审核资料复印件电子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审核要点
  1.政策享受主体必须同时符合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和对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缺一不可。
  2.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将储备商品转由第三方代储并支付保管费,代储的第三方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审核时间点是自2022年以来承担政府储备任务和对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情况(任一年度内承担任务记录均可)。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储备部门、商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商品储备领域是近年审计、监督的重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对申报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pdf
  2.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xls
  3.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xls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联系人   市财政局             吕安琪   联系电话:85855902
  联系人   市税务局            管良坤   联系电话:83931159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     王国庆   联系电话:85916724
  联系人   市商务局            张    岭   联系电话:85910276)

相关附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pdf    
2.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xls    
3.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收费站有关地方 皖地税函[2001] 2001/2/2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 渝地税发[2003] 2003/5/21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 国家税务总局财 2017/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 闽国税函[2002] 2002/8/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 2019/5/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 浙国税流[2001] 2001/12/19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6/6/7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 2015/12/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 冀财税[2005]42 2005/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法[2000]19 20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