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司法鉴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改“四类外”司法鉴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23
实施时间: 2019-4-23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8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全省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整改我省司法鉴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以下筒称“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外(以下简称“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二,对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要依法注销登记。
  三、对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既有“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又有“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依法注销“四类外”鉴定业务,办理机构业务范围和人员执业类别变更登记。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受理鉴定委托,应以其依托的母体单位名义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业务。“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应以专家意见或者行业报告形式出具鉴定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商议解决“四类外”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等问题,确保规范整改后“四类外”鉴定工作衔接顺畅,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六、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接到通知后,请务必于2019年5月31日前到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相关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者遇到问题,可向我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和反馈。联系电话:65919096、65919097(司法鉴定管理部门),65203043、18889536832(行政审批办)。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4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 青发改价格[202 2024/8/15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 黑会协函[2020] 2020/8/25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管理办 鲁司[2018]142号 2018/12/15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 鲁司[2013]53号 2013/7/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皖价服[2011]90 2011/6/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 粤价[2012]129号 2012/7/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 冀价行费[2011] 2011/7/1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苏发改收费发[2 2022/10/2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 闽价服[2013]47 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