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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10-11
失效时间: 2027-10-1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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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三亚金融监管分局、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第二章  保函的开立
  第四条  保函应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不得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额度应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程项目应缴工资保证金数额为准。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所有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按照《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附件1)样式制定。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六条  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第七条  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经总部授权的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第八条  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第九条  以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2),向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申请开立保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开具的保函。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可选择省内外银行机构开立保函,省外银行开立的保函应当由省内相应银行负责鉴定真伪并转开保函,转开保函的银行为见索即付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立保函。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保函相关信息适时上传至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使用电子保函的形式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相关电子保函数据由保证人负责上传至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第三章  保函的使用和解除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提供保函的保证人下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相关保证人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时,保证人应在接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追偿。继续使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未按规定补开保函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按照《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保函对应的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出具完工证明,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或解除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返还审批表》(附件4),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正本。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解除工资保证金保函过程中,发现保函对应的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暂缓办理返还保函正本,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申请。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每半年清查一次,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超过3个月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联系施工总承包单位返还保函正本。
  第四章  保函的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保证人未按规定将保函上传至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保函到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更新保函或未延长保函有效期的,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保函,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保证人对承保项目应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所承保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承保项目存在欠薪风险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消除欠薪隐患。
  第十九条  已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每月10日前应向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上传本公司在上个月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其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未上传者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工程担保公司在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日均银行存款余额的30倍。
  第二十条  保证人在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保证人进行不少于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保函业务;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在本省开展保函业务:
  (一)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资本金的;
  (二)违反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跟踪服务的;
  (四)出具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撤销保证或变相撤销保证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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