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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接续落实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24]6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0-10
实施时间: 2024-10-1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5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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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切实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落地见效,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继续发挥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在信贷激励、消费带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做好政策接续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的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贴息;对消费贷款因展期、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全额贴息(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省级财政按照贴息资金的80%给予市县财政部门补贴。为强化政策接续、做好政策统筹,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4〕60号)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扎实组织申报审核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相关规定,组织做好政策申报审核工作。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消费贷款,相关银行机构应提醒借款主体于2025年4月1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向所在市(州)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待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消费贷款,市县财政部门应一次性将一年期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并于2025年5月10日前,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消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各市(州)提供资料进行形式审核,财政厅据实向各市(州)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三、切实推动政策见效
  各地要高度重视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重要作用,把抓好政策落实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政策协同、提升政策集成,建立财政、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互动机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搭建平台、财政金融部门配套政策、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形成多方参与、“几家抬”共促消费的良好格局。持续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强化政策执行督促,解决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难题,确保政策应报尽报、应享尽享。用好官网、公众号及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方式,提升政策宣传广度、深度,强化社会预期引导,推动消费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夯实居民消费金融保障,助力激活城乡消费潜能、带动消费规模增长。
  附件: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4年10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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