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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闽水财〔2016〕35号)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由现行适用税率11%调整为10%。
 二、本次调整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本次税率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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