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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5-15
实施时间: 2024-5-15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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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5月15日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清理重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阻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限制经营主体进入相关市场。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限制经营主体自主迁移和退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增设迁移条件、变更申请要件、增加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等方式,限制企业迁移或者退出;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等保持在本地,或者要求企业在迁出时必须全额或者部分返还财政奖补资金。
  3.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性措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通过限定品牌或者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者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
  4.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外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采取禁止进入、限制经营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二)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其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通过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设置关卡或者信息化手段等,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直接指定或者要求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歧视外地商品、服务。
  4.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三)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2.在开展信用评价或者进行项目招标时,以本地经营业绩、本地所获得的奖项荣誉等作为加分条件、投标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将在本地注册企业、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与中标结果挂钩;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不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
  (四)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土地、资本、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优惠或者特殊待遇。
  2.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或者要求本地企业之间相互采购。要求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
  3.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清理工作主体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主管、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组织自查,对因违反审查标准需要废止、修订的,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阶段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分为工作准备、梳理排查、修订废除、总结报送四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4年5月上中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为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4年5月中下旬至6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严格对照清理重点,全面梳理本部门、本地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台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修订废除阶段:2024年7月至8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者修订。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理由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总结报送阶段:2024年9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应改尽改。本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具体举措,对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二)加强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积极配合自治区牵头部门抓好清理工作的落实,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宣传,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自查清理工作局面。
  (四)强化统筹协调,健全长效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要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健全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切实做好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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