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1-24
实施时间: 2024-1-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好释放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实监管责任
  1.行政审批环节。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责任,对相关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审批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请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
  2.日常监管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政策措施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监管等职责,不得以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或没有执法队伍、行政许可取消等为由不履行监管职责。突出源头管控,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综合整治、行业规范、督促整改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等事项,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整改;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事项,涉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线索和查实证据材料移送审批部门核实处理;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涉及行政处罚的,将违法线索和基本证据材料移送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综合执法部门履行协同监管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行业整治等。
  3.行政处罚环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对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事实,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综合执法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涉及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综合执法部门可请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二、做好工作衔接
  4.实施行政检查。审批部门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及衔接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都要按规定承担行政检查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重点梳理监管执法涉及的行政检查职责,对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逐项提出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部门,经本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后,补充纳入部门间职责边界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行“综合查一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避免重复检查。
  5.编制权责清单。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事项等部分或全部划转审批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相关事项调整应在部门权责清单、职责边界清单中予以体现,注明各自负责事项。全部划转的在行业主管部门权责清单中不再单独列举,部分划转的同时在审批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权责清单中列举。
  6.动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做好备案等工作。对省政府已授权的城市管理、水行政管理等10个领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的,由市、区(市)相关部门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做好备案等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
  7.强化上下协作。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对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实行“双指导、双联系”,利用专题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及时传达最新行业政策,剖析典型执法案例,统一执法要求。区(市)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向市级相关业务部门请示报告的可直接请示报告,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工作涉及区(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可直接向区(市)综合执法部门发文或对接,有关情况抄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
  8.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裁量基准、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改废情况,上级部门印发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行政审批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的动态信息,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情况、案件统计情况,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等进行共享。
  9.做好争议协调。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中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涉及行政执法争议事宜,提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协调解决;涉及职责划分事宜,提请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对方有不执行协作配合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对方不接受建议的,应报本级政府予以纠正。出现不履行执法协同职责、推诿扯皮等问题,情节较轻的,由本级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四、加强组织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区(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支持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协作配合措施。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市、区(市)委员会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督促部门依法履职。市、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将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情况纳入职能运行监管内容,督促部门主动履职,形成合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审核报批和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政府办公厅(室)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审核报批和监督指导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 苏政发[2016]1号 2016/1/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 2014/10/22
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函[2024]122号 2024/7/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渝府发[2013]60 2013/7/2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13]26 2013/8/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 2002/5/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 豫政办[2016]23 2016/12/3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4/4/2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4/3/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苏府[2016]194号 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