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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24]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2-9
实施时间: 2024-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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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9日

  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投委会)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的投资项目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为规范省投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投委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副省长兼任。成员为省政府秘书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政府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投委会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补充。
  第三条 省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投委会主任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省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省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调整方案,主要是全省亿元以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三)省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省重点行业绩效评价报告;
  (四)其他需要审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投委会常务副主任每月中旬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推进以下事项:
  (一)调度投资运行和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以下简称“三库”)建设情况;
  (二)协调省本级投资项目在总量结构、选址、财力论证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省本级投资项目在审批、开工、竣工、结算、决算环节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调度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省投委会会议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省投委会办公室征集并提出建议方案,报省投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形成会议方案;
  (二)根据会议方案,省投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务组织;
  (三)投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并报送省委。
  第七条 省投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省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组织制订省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调整方案;
  (三)组织推进全省“三库”建设,协调省本级投资项目在总量结构、选址、财力论证中的问题;
  (四)监督省本级项目按计划实施,协调在审批、开工、竣工、结算、决算环节中的问题;
  (五)组织开展省年度综合绩效评价、省重点行业绩效评价、省本级项目绩效评价,并形成报告;
  (六)每月对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运用平台开展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
  (七)承办省投委会的会议组织和重要活动;
  (八)督办省投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九)落实省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调度本领域投资运行情况,推进“三库”建设;依托平台加强省本级投资项目管理,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价、重特大项目绩效评价;
  (二)要素保障部门做好总量结构、选址、财力相关论证,按统一标准及时限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三)监控本领域项目按计划实施情况,研究提出需省投委会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落实省投委会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经省投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需相关职权部门依法按程序审定实施。
  第十条 省投委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省投委会办公室请假;与会成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涉密文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参照制订本地投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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