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建房规字[2023]17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7
实施时间: 2023-10-7
失效时间: 2028-10-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房地产经纪具有促进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活跃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但也存在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要实现房地产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经纪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相匹配,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提升经纪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工作提出五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一)落实主体登记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屋买卖、租赁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在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已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优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已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未经登记或已注销的机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或曝光,提醒交易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三)规范实名制服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从业信息或二维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将是否实名制服务列入违规行为常态化巡查内容。
  (四)加强人员登记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或服务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合法解除聘用关系后,应配合从业人员办理证书转注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从业人员可向机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
  (五)强化交易网签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鼓励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立即划转。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的经纪服务费用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应认真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代理人需取得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过委托人(代理人)书面授权,不得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七)规范机构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落实信息公示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服务委托书、资金监管方式等事项,标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代办服务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严禁强制代办、捆绑收费。
  (八)提高人员服务质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培训教育,不得以随机拨打电话或上门推介等不正当方式骚扰业主、强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于已完成经纪服务委托事项的,及时清理,避免重复拨打电话。
  (九)严禁违法违规经营。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房贷、房租等)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房地产经纪协会、学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等,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落实主体登记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并提倡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提高行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倍增和服务质量提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行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十一)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组织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升经纪从业人员执业技能水平,提升经纪行业服务质量水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自主培训、参加行业自律组织培训和委托第三方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活动,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操守及业务素质,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联合监管
  (十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和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发改、金融、网信等部门对接协调,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快速处理,并将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事实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对能改正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该立案查处的依法处罚、该停业整顿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清出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网签资格,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全部、及时、准确地将房地产经纪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 闽建房[2011]4号 2011/6/3
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 2014/7/1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建房规[2023]2号 2023/4/27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陕价服发[2014] 2014/8/14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 2013/8/1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人力资源 武房规[2012]3号 2012/9/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闽价服[2014]23 2014/8/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 粤发改价格[201 2014/8/29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