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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窗口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服发[2019]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4-28
实施时间: 2019-4-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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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水平,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结合朝阳区优化“一窗办理”试点工作经验,现就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厅窗口设置类型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服务窗口总体设置为综合窗口、受理窗口、缴费领证窗口3类。其中,综合窗口是指按照“办好一件事”标准,为企业群众提供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办事窗口,业务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网签、核税缴税、产权登记、收取登记费及颁发证书等;受理窗口是指各部门独立办理上述业务的办事窗口,业务内容还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以外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独立办理的其他登记业务和登记信息查询;缴费领证窗口是指除直接收取登记费及颁证的综合窗口外,另行为当事人提供缴费领证服务的办事窗口。
  二、关于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及业务分类
  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的运行模式,根据申请人服务需求,综合窗口服务划分以下类型:
  (一)已完成合同网签,且通过税务预审的个人间存量房买卖业务。(共需45分钟)对该类业务,由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含比对税务网上预审系统上传材料与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代收买卖双方应纳税(费)款,并将材料移交至登记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完成开具完税证明及发票、收取登记费、核发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二)个人新建房屋买卖(已签订购房合同)、个人间存量房屋买卖(已网签)、个人间房屋赠与等未经税务预审的转移登记业务。(共需60分钟)对该类业务,由窗口受理人员按规定申请材料清单收取全部材料,并移交税务和登记人员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收缴税费、开具完税证明及发票、收取登记费、核发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三)未网签、未经税务预审的个人间自行成交存量房买卖业务。(共需90分钟)对该类业务,由窗口受理人员按规定申请材料清单收取全部材料,即时完成合同网签后,移交税务和登记人员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收缴税费、开具完税证明及发票、收取登记费、核发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四)涉及企业的转移登记业务(已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可即时通过系统划款操作的)。(共需90分钟)对该类业务,由窗口受理人员按规定申请材料清单收取全部材料,并移交税务和登记人员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窗口人员直接收缴税费,并完成开具完税证明及发票、收取登记费、核发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五)涉及企业的转移登记业务(未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需到银行缴税的)。(共需180分钟)对该类业务,由窗口受理人员按规定申请材料清单收取全部材料,并移交税务和登记人员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待纳税人缴税后由综合窗口一并完成后续开具完税证明及发票等工作。
  三、关于综合窗口申请材料及时限
  综合窗口各业务情形的申请材料要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申请材料精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窗口内所有业务办理时限统一为当日办结,企业选择前往银行缴税的,依提交银行回单的时间确定。
  四、关于简化购房资格审核
  各服务窗口对经购房资格预审后需核对纸质材料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对材料进行简化:
  (一)申请人在受理窗口已完成合同网签的,办理后续转移登记业务时不再收取购房资格审核纸质材料;
  (二)购房家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联网审核通过的,不再收取家庭情况材料。在扩大数据联审范围功能实现前,按已婚家庭通过资格审核,且录入未成年子女信息的,不再收取家庭情况材料;
  (三)2012年5月1日前,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家庭”通过资格审核购买存量房屋的,不再收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四)房屋交易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购房资格审核材料的字段及结果信息,并向窗口人员开放交易系统查询权限。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询问笔录中增加购房承诺内容,不再收取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及购房资格核验结果。
  五、其他要求
  各区要强化人员、场地等行政资源调配,加快综合窗口人员融合,加大业务培训和风险防控力度,在便企利民的同时,确保业务办理质量。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行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联合办理,将当事人分阶段的办事需求合理引导至综合窗口办理,对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军人等群体要将综合窗口服务功能向绿色通道拓展延伸。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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