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扩大不动产登记领域综合窗口服务类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规自发[2021]1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29
实施时间: 2021-3-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市登记中心,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文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税务局决定在《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窗口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服发〔2019〕15号)的基础上,扩大不动产登记领域综合窗口服务类型,将更多涉税业务纳入综合窗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综合窗口服务类型
  将房屋互换、受遗赠、个人间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实现信息共享的)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四类登记业务纳入综合窗口办理,按照“一窗办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的运行模式,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关于综合窗口申请材料及时限
  综合窗口各业务情形的申请材料及时限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及《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窗口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服发〔2019〕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落实综合窗口“一个环节、一天办结”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协同合作各区不动产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紧密协作,优化整合行政资源,理顺工作流程,把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作为“一件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不动产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此项工作,针对中介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精准宣传,扩大对政策的知晓度。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7/3/22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规自发[2021] 2021/1/4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 2016/1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 内政发[2017]8号 2017/2/1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信 京规自发[2020] 2020/4/28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压 皖自然资[2019] 2019/7/9
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 2014/1/2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规自发[2018] 2018/12/12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 豫自然资发[202 20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