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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8
实施时间: 2024-8-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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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等文件要求,实施好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加大对汽车、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力争2024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量同比增长20%以上,二手车交易量同比增长10%以上,废旧家电回收400万台以上,汽车报废更新补贴3万辆以上,汽车置换更新补贴12万辆以上,家电家居补贴100万台(套)以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100万辆以上,带动有关商品消费500亿元以上,促进完成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
  二、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在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5年1月10日(含当日)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该标准予以补贴。报废的旧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购买的新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补贴申请
  1.申请途径: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报废、新车注册登记后,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者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补贴申请、资料审核、信息查询均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
  2.提交资料:申请人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
  (三)补贴发放
  个人消费者补贴申请提交后,经州市商务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委托合作企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云南号牌乘用车并在云南省内购买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根据新车的类型和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第一档:新车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车每辆补贴5000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7000元。
  第二档:新车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每辆补贴1万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1.2万元。
  第三档:新车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每辆补贴1.3万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1.8万元。
  第四档: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每辆补贴1.5万元,新能源车每辆补贴2万元。
  个人消费者每转让1辆旧车并购买1辆新车可申请1次补贴,每人最多可申请3次补贴。同一辆旧车及同一辆新车只能申请1次补贴。同一辆新车不能重复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申请
  1.申请时间:2024年8月28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
  2.申请途径: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转让、新车购买及注册登记后,在“云南省商务厅”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申请平台”)进行网上申请。补贴申请、资料审核、信息查询均在该申请平台进行。
  3.提交资料:申请人在申请平台提交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转让前《机动车行驶证》主页和副页、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行驶证》主页和副页等资料。
  (三)补贴发放
  申请人补贴申请提交后,经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省商务厅委托合作企业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补贴申请的审核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实施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
  (一)补贴家电家居产品范围
  1.补贴时间:2024年8月28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
  2.补贴产品类别:共14类家电家居产品,其中家电8类:电冰箱类(含冰柜)、洗衣机类(含洗烘一体、烘干机)、电视机类、空调类、电脑类、热水器类(含太阳能热水器)、家用灶具类、吸油烟机类。其他6类:洗碗机类、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马桶类、微蒸烤一体机类、净水器类、智能门锁类。产品类别根据补贴申领等情况调整。产品须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
  (二)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不含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门锁类)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15%的补贴,其中,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对购买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门锁类产品给予最终销售价格1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销售价格以在云南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
  (三)补贴发放
  个人消费者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领取“政府补贴电子抵用券”;支付时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并由政府承担补贴部分(从个人消费者的“政府补贴电子抵用券”中核减)。补贴资金分批投放,先到先得。
  五、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4年9月初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省商务厅通知为准),个人消费者在云南省注销本人名下云南号牌电动自行车,并在云南省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及以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补贴。注销车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须在补贴政策正式实施日(不含当日)前。补贴标准以《2024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准。
  (二)补贴发放
  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注销等程序后,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实名认证,在申请页面提交注销信息并审核通过后,获得补贴资格。获得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新车可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支付时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分批投放,先到先得。
  六、统筹活动促进
  坚持“政策+活动”双轮驱动,整合政银企资源,联合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推出更多让利优惠和便民措施。统筹“2024消费促进年”“全国家电消费季”等活动,支持企业举办消费品以旧换新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和展销会等活动,创新活动现场即买即补模式,增强群众体验感。引导家电销售回收服务运输车辆规范使用辨识度明显的“以旧换新”标识,并保障其顺畅进社区、进小区。指导企业推行消费者网上下单,企业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上门服务,让消费者足不出户享受全流程以旧换新。组织各类汽车销售企业开展置换更新活动,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购车“零首付”、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等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优惠力度,鼓励细分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加强资金监管
  本次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由省级统一安排,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不再安排各州市分担。省财政厅负责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对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动态调整。省商务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资金,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省商务厅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监管审计服务机构加强对参与企业的监管指导。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属地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及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对骗补的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八、强化保障措施
  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合作平台遴选、制定补贴实施细则和补贴申领指南、严格资料审核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生产、回收、报废拆解等有关企业的监管。省公安厅要做好机动车注册、转让、注销登记以及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等有关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核验核实;严厉打击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骗补套补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有关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州市和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电动自行车品牌代理商和企业,并将名单动态提供给商务部门审核确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监管,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不得要求将废旧汽车、家电等交售给指定的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法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并重点加大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的监管力度,助推非标电动自行车加快以旧换新。各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九、广泛宣传引导
  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宣传服务机构,设计统一的活动标识、宣传海报、政策内容等宣传物料,并通过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重点组织各类行业协会、汽车企业、家电家居企业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帮助个人消费者申领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报废、生产企业做好有关宣传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各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所、社会登记服务站等各类交管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机动车检测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即时配送行业企业的宣传引导。
  十、完善工作机制
  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国家文件和本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本方案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省商务厅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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