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规[2024]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27
实施时间: 2024-9-27
失效时间: 2025-3-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补贴。已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补贴,无需重复申请。
  二、补贴对象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补贴申请的主体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车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应介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三、实施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之间提交补贴申请。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受理。
  手机端可通过服务机构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申请填报信息和所需附件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二)审核
  市商务委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涉及本市的旧车回收和注销、新车购买和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四、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按85%和15%比例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从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在政策实施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本市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市商务委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相关流程,会同市商务委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注销及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本市公安登记信息的核实与查询。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推进本市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沪商市场〔2024〕159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越南企业以汽车从事运输从我国取得收入 国税函发[1995] 1995/1/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09]74 2009/9/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 津财建二[2010] 2010/7/26
温州市财政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温财工贸[2024] 2024/5/23
陕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 陕商发[2024]42 2024/9/10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补贴 琼商务建[2010] 2010/11/26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海关总署令第18 2009/9/1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鄂经信装备[202 2022/6/9
厦门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厦商务[2024]19 2024/7/1
济南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 202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