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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商流通函[2024]1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14
实施时间: 2024-9-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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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交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等6部门制定了《河北省2024年电动自行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河北省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省委财经委关于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河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通知》(冀消安委〔2024〕5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部门《河北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期限
  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电动自行车旧车牌照注册在河北省内的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对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交回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其中,对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新国标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2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对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0%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300元。
  换购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鼓励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四、补贴方式
  消费者购买新车并完成号牌登记后,即可领取补贴资金。相关部门完成资金使用核验后,可向承办单位拨付垫付资金。按照消费者实际享受补贴先后次序进行核销,资金用完即止。
  五、活动流程
  (一)登录农行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进行身份实名验证,领取优惠券(三日内有效,失效后可重新申领);
  (二)在小程序提交旧车资料(选择旧车车牌类型,填写旧车车牌号,上传人车合影照片);
  (三)在商家(承办单位)处核券购买商品,原价支付;
  (四)新车备案上牌后,在小程序提交新车资料(填写新车车牌号,上传新车电子行驶证截图);
  (五)在小程序填写返还补贴的银行卡信息,审核通过后由承办单位先行返还补贴;
  (六)消费者在收货后七日内可退货(退货条件以承办企业现行退货管理制度为准),退货行为视同已使用优惠资格。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分级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分级协调机制,由商务部门牵头,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交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统一审核平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农行“以旧换新”小程序)为我省统一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信息化平台,承办单位、消费者、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统一平台完成消费者信息录入、提交相关证明、记录交易信息、进行交易审核等工作。
  (三)确定承办单位。各地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电动自行车销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确定后,至少于活动开始前一周将名单报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利用和梯次利用生产企业与销售承办单位对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试点企业与销售承办单位对接,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选取承办单位不得设置含有违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条款。政府补贴资金由承办单位先行垫付,商务部门对消费者享受补贴资格和交易数据等进行核验无误后每10天向承办单位划拨垫付资金。承办单位不得对产品临时提价、虚假打折、以次充好、虚报产品信息,出现以上情况一经查实,取消承办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政府促消费活动资格。
  (四)组织开展活动。承办单位确定后要及时报送省商务厅备案,统一授予活动标识。各地交管部门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查询车辆信息提供便利;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试点企业与承办单位对接工作,做好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再生利用和梯次利用生产企业做好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指导农行平台在当地设立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活动期间出现的政策咨询、各类投诉、骗取补贴等问题和线索及时受理登记,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严格活动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承办单位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强化电商平台监管,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产品;电商平台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理。
  七、有关要求
  各地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旧换新工作,按照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治理有关职责分工,加强与有关单位对接沟通。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和配合,尽力简化以旧换新程序,畅通各环节通道,减少消费者以旧换新时间成本,提升消费体验。要增加抽查力度,通过现场抽查、视频抽查等方式对已经完成的交易进行真实性确认。要密切关注工作动态及社会舆论动向,随时收集并反馈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工作调整。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滚动式跟踪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流程介入,及时完成审计并向承办单位拨付资金。科学全面梳理汇总有关数据,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用足用好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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