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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建综财[202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4-5-28
实施时间: 2024-5-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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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8日

  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4年,更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设备46台,现有79座设施全部按河北省新标准达标排放;年内新购PPB级燃气激光检测车10辆以上,实现地市全覆盖,基本具备与管网规模相适应的巡检水平和检测能力;更新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网461公里,安排实施项目304个。按照《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对已摸排的1835公里存量燃气老旧管网,力争2024年底确保2025年上半年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实现动态清零。到2027年,对不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国家或行业规定需淘汰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对经技术论证已落后于行业发展平均水平、运行效率低、能耗高的设备,引导市场主体根据推荐性标准规范,按市场化方式实施更新改造,加快实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水平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燃气设施设备更新。深入开展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加快更新改造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燃气老化管道。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等要求,更新改造液化石油充装站内经检验不合格、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要求的钢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等标准规范要求,更新改造自来水厂内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的水泵、电气设备、闸阀、加药设备、检测设备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更新改造居民小区内影响水质水压、群众反映强烈的庭院老旧管网和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居民小区二次加压调蓄设施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更新改造运行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损严重的市政供水管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要求,全面评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效能情况,对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更新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供电设备及其他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增效。加快更新改造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素混凝土、存在混错接等问题、运行年限满50年的存量城市老旧排水管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更新改造运行年限满20年的供热老旧管道,以及存在泄漏隐患和热损失大的问题管道。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 (2024 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对年满15年以上的换热站设施设备安全效能进行评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效能明显降低(用电量明显高出正常值范围)的进行更换。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更新加装计量装置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地级城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建督〔2023〕63号),推动在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桥等重点区域加装物联感知设备,推动配套建设监测物联网,提升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探索以市为单位整体包装项目的模式,推动生命线工程项目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 13/5325)等要求,全面摸排耗能高、故障频繁、排放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包括环卫作业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等。因地制宜制定更新改造实施计划,优先对使用年限长的环卫作业车辆和不满足新排放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烟气系统进行更新,稳步实施环卫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中转压缩设备更新。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智慧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筑施工设备。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DB13(J)/T8483-2022)等标准规范要求,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自有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坚决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建筑节能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评估,统筹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制定专项改造计划,建立项目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合理确定改造时序并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投入运行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的住宅电梯开展摸底,对居民更新意愿强烈的电梯,结合安全评估结果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稳妥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财政补贴支持加装电梯项目,提升居民加装电梯积极性。积极宣传平层入户加装电梯方式,引导居民采取无障碍方案加装电梯,更好满足居民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政策
  (一)明确资金渠道。对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的项目,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做好谋划和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更多资金;其他无中央资金支持的各类设备更新,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确需更新改造的,积极帮助企业用好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燃气等专营企业依法合规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的贴息支持。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工具和我省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支持居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费价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供水、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要素保障。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积极开展外墙(幕墙)、外墙保温等更新改造技术研究,编制《建筑节能改造新材料、新产品应用目录》,提高更新效能。(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动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工作落实举措,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二)谋划储备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在认真摸排潜在需求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深入企业、社区介绍支持政策、宣讲标准规范,理清现实需求,分类建立设备更新台账,细化各年度更新改造任务,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
  (三)做好市场调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协助对接更新替代设备。鼓励省内优质产品企业积极参与相应产品竞争性谈判。涉及气、热、水等计量设备更新改造,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测,坚决防范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
  (四)持续跟踪评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做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清单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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