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8]8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市残联、市水务局、北京专员办,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将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财预[2000]127号 2000/8/11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2/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晋财综[2011]5号 2011/2/2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陕财办综[2006] 2006/1/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1] 2021/5/1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10/2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 京财综[2015]15 2015/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7]17 2017/4/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5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5] 2025/4/2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财综[2002]38号 20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