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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评协[2024]3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9-30
实施时间: 2024-9-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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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行业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行业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简称“深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简称“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各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根据《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是深评协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各委员会的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由深评协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设:(一)深评协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二)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三)深评协内部治理与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促进委员会;(四)深评协行业人才工作委员会;(五)深评协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六)深评协申诉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设:(一)深评协评估参数研究委员会;(二)深评协企业价值评估委员会;(三)深评协自然资源(含房产、土地、矿业权)评估委员会;(四)深评协其他动产(含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评估委员会;(五)深评协无形资产(含数据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委员会;(六)深评协ESG、碳中和等新业务研究委员会;(七)深评协技术支持委员会。
  第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变更、合并等事项,由深评协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深评协会员不得自发组建资产评估行业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在深评协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贯彻民主科学原则,提倡合法研究,鼓励个人独立探索,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种研究报告、研讨纪要、专业咨询建议等仅供深评协理事会、秘书处、各资产评估机构或有关专业部门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深评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深评协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调研行业全局性、趋势性、综合性的大事要事,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提出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建议,为行业发声;
  (二)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性、机制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和实施行业重大宣传活动等。
  第十条 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对深评协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二)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开展专家评审、互动交流。
  第十一条 深评协内部治理与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组织架构、质量管理、一体化管理、企业文化等内部治理体系的调研,提出优化治理机制、提升治理能力的建设性意见;
  (二)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帮助资产评估机构完善治理体系;
  (三)研判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改革创新建议。
  第十二条 深评协行业人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资产评估行业吸引高端人才、人才继续培养、青年人才培养、专业人员分层培养提出建议;
  (二)对深评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三)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深评协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行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与对策;
  (二)监测分析全行业信息化运行态势,发布最新动态;
  (三)举办信息化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等。
  第十四条 深评协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对自律惩戒委员会发送的《惩戒决定书》提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开展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跟踪研究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理论和实务动态,通过专家提示、研讨报告等为会员提供专业咨询;
  (二)开展新业务研究与应用推广;
  (三)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警示教育;
  (四)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的专业互动交流等。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六条 深评协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资产评估行业从业十年及以上,对行业有深刻认识;
  (三)过去五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十七条 深评协自律惩戒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资产评估师;
  (二)从业十年以上;
  (三)有行业检查经验;
  (四)在评估机构担任首席评估师、技术审核、质量控制、标准制订等工作,具有实务操作经验;
  (五)过去五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六)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七)符合《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深评协内部治理与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促进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资产评估师;
  (二)从业五年以上;
  (三)过去五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管理岗位;
  (五)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十九条 深评协行业人才工作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三年及以上;
  (二)过去五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三)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条 深评协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过去五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二)熟悉评估行业辅助系统建设;
  (三)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深评协申诉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资产评估师;
  (二)从业十年以上;
  (三)有行业检查经验;
  (四)在评估机构担任首席评估师、技术审核、质量控制、标准制订等工作,具有实务操作经验;
  (五)过去五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六)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任职条件:
  (一)资产评估师。同时持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一种或多种资格证书者优先;
  (二)从业五年以上;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主要从事审核、实务操作等;
  (四)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五)热爱评估行业,能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深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五)遵守深评协和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故2次不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二)一年内累计3次请假不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行为有违本规程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的申报、增补工作由深评协秘书处组织实施。深评协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资产评估行业以外的专业人士加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人选通过所在单位自主报名,原则上每人报名不超过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深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共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批准、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任。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专门专业委员会处提出建议,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专门专业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制定工作规则;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召集并主持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执行深评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本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经授权以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深评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深评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资产评估参数、研究报告和咨询报告的研究及咨询项目,深评协参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量支付必要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不制作印章,对外开展工作需要用印的,由深评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六章  活  动
  第三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深评协理事会、会长或秘书长可决定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本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深评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重要活动,应当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报深评协会长办公会审核。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必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安排等。
  第三十九条 未经许可,各委员会不得以深评协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质的咨询研究活动。
  第四十条 具有保密性质的课题研究及咨询项目等,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将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供他人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未经深评协理事会许可,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将个人的研究成果以深评协名义对外发表。
  第四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调研、出版等,应事先报深评协秘书处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深评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经深评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深评协[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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