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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10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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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税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厦门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二、享受政策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学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税款依申请予以退还。
  三、申报主体
  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
  (一)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自身;
  (二)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所属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厦门市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六)成立以来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已采购资产合同复印件、清单和即将采购的合同复印件、清单及交货期限;
  (七)承诺函(进口设备);
  (八)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注:上述申报材料须提交一式二份,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
  1.每年开展两次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上半年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核定结果于4月30日前发布;下半年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5日,核定结果于9月30日前发布。特殊情况,可增加申报批次。
  2.市商务局负责外资研发中心核定的申报受理。申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B厅商务局26号窗口;联系人:周湘滢 电话:7703396。
  (二)审核
  市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会同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发布,并函告厦门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有关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应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各批次有效期均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应在财关税〔2021〕23号文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厦门海关,抄送市财政、厦门市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三)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四)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厦门市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2.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3.成立以来设备购置支出明细表
  4.承诺函(进口设备)
  5.专职研究与实验人员花名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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