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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6-14
实施时间: 2024-6-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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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就马仲武等4名代表提出的 《关于出台推动“僵尸企业”处置相关政策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没有可以免除税款滞纳金的相关规定,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欠税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做好对“僵尸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减轻企业负担。一是结合税种管理,梳理“僵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免尽免。二是主动向地方政府做好汇报,对已被相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组建专门团队进行政策辅导,加快解散清算期间和破产清算期间税收业务办理,促进“僵尸企业”出清。三是进一步落实欠税管理措施,对拒不缴纳欠税又不进行清算的长期停产企业依法开展清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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