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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7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2
实施时间: 2024-5-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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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外汇结算,允许较大幅度内的超收或短收的建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真实合法海外仓交易形成的差额,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算,并无超收、短收比例的限制。
  二、关于海外仓“离境即退税”试点的建议。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中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实施出口退税的逻辑是货物出口至境外并实现销售,出口退税中的“计税依据”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依托。因此,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处于虽已报关离境,但未实现销售(即物权未发生转移)的环节时,尚不具备出口退税全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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