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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8
实施时间: 2023-2-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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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

政策依据

相关说明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4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标准同第一款。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数计征。其中漏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2021年划转项目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2021年划转项目

3

土地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缴费人根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2021年划转项目

4

城镇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按各地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缴费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或代征单位依据签订的代征协议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计价格〔2002〕8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

2021年划转项目

5

草原植被恢复费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900元/亩 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人根据林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财税〔2022〕50号

2023年划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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