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2-3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考虑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草原生态恢复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成本调查结果和征收、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对象及范围
  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草原类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收取4.50元。
  2.天然草原(含其他草地)每平方米收取2.70元。
  3.人工草地每平方米收取5.40元。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
  1.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由税务部门按照省与所在地市县2:8的比例缴入国库。
  2.相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20〕428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 2022/12/2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3/1/1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6/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 川发改价格规[2 2024/1/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3]14 2013/11/8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辽财非[2010]11 2011/1/1
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税[2022]50号 2023/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 冀财综[2012]83 2012/10/8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森 京财税[2023]35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