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9-3
实施时间: 2021-9-3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8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吉林省财政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展改革局:
  你厅《关于重新核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财会函〔2021〕355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在综合考虑考试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现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将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1科)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60元。其中考务费标准不变,每人每科15元,向考生收取后上缴国家财政部;考试费调整为每人每科45元,用于考生的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老师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相关要求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物价局对大连华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发[2011]67 2011/6/10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 渝价[2011]466号 2011/12/28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党政专用电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 闽价服[2011]34 2011/9/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 浙价费[2003]20 2003/6/5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2] 2012/4/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 津价管[2011]45 2011/5/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 湘财会[2019]6号 2019/3/20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关问题的告示 2012/7/3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 黑价联[2012]14 2012/3/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 黑价经[2012]66 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