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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府性基金清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7-29
实施时间: 2022-7-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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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方式 政策依据 相关说明
1 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4号,粤财法〔2019〕6号 2018年前已征项目
2 地方教育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4号,粤财法〔2019〕6号,粤财税〔2021〕11号,深府办〔2011〕60号 2018年前已征项目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征收率为3%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粤财税〔2019〕8号 2018年前已征项目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销售数量或受托加工数量定额征收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2018年前已征项目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标准详见《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缴费人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应缴费金额自行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府〔2009〕35号,深残联发〔2018〕3号,深府规〔2020〕5号,深府函〔2020〕95号,深残联发〔2020〕7号 深圳市自2020年1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企业自备电厂、电力用户 自201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196875元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按月自行申报缴纳。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财税〔2019〕46号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7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力用户 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19元 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按月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财建〔2020〕4号、5号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8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电力用户 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62元 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按月申报缴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9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每千瓦时0.026元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14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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