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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发改社会[202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9
实施时间: 2024-2-1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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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要指导本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抓紧调整或制定县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不低于省级标准。各设区市实施标准要于2024年6月底前印发实施,县(市、区)实施标准要于2024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标准》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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