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配合启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部分功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8-26
实施时间: 2024-8-26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5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位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和属地关系调转模块已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财政部网站首页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变更、跨省(市)调转相关事项
  2024年8月26日起深圳市会计人员请登录全国统一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变更、跨省(市)调转等业务。首次使用全国统一平台的用户需进行“新用户注册”,在全国统一平台已完成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用户可直接使用考试报名时的账号信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于2024年8月26日起停止办理以上业务。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项
  2024年8月26日前已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9月16日后仍可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目前系统进行升级测试,9月16日后恢复使用)。
  2024年8月26日后在全国统一平台上办理信息采集和跨省调入深圳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停开展,待财政部明确相关事项后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使用过程中有关全国统一平台技术操作相关问题可点击用户登录框下方的“咨询答疑”进行在线咨询或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0301185获取帮助。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管理,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等相关问题可咨询属地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详见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首页下方“业务咨询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指南.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考 2010/3/1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21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津财会[2021]26 2021/10/15
杭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事项 2019/7/31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 琼财会[2023]85 2023/9/8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赣财会[2025]7号 2025/2/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津财会[2018]24 2018/11/29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湘财会[2012]22 2012/10/26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 2022/1/13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 晋财会[2022]68 2022/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