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24]4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3-27
实施时间: 2024-3-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24〕14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向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55004061),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9元)。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及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426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闽发改价格函[2 2024/6/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中医药大学新建和 闽价费[2012]18 2012/5/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12]38 2012/3/16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2012] 2012/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 闽价费[2011]44 2011/3/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晋价服字[2012] 2012/3/20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海南省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服务 琼评协[2024]17 2024/6/2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 鲁发改成本[202 2023/2/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琼发改收费[200 2007/9/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烟叶产品质量 黑价联[2012]40 20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