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高院文件 > 司法解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法释[2024]11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4-8-27
实施时间: 2024-8-27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法释〔202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2025/5/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 京地税营[2005] 2005/5/10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 国资发财评[202 2022/5/19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服务活动的通 工信厅企业函[2 2018/5/30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西 市财发[2013]12 2013/2/2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 苏财规[2015]16 2015/6/1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助企解难推动中小企 鄂政办发[2025] 2025/5/9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工信部联企业[2 2024/12/12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粤中小企[2009] 2009/5/6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567 渝税函[2023]15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