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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信联函运行[2024]42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24
实施时间: 2024-7-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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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除厦门外)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为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制定好2024年度我省企业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2.企业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名单制定和管理
  (一)企业申报
  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入相应模块提交申请材料。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名单的,可于每月1—10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9月起每月1—10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3.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各地工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要求企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二)地市审核和名单推荐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工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科技部门审核企业是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完成审核后,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申报企业的审核意见。
  每月20日前,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税务部门形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省工信厅、省税务局。
  (三)省级复核和名单确定
  每月30日前,省工信厅、省税务局根据各地推荐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形成《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书面推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动态管理
  1.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会同税务、财政、科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工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书面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推送省税务局。该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当地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地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等部门,审核企业发生变更后是否仍符合政策条件。从厦门市或省外迁入的企业,应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
  (一)先进制造业归类标识动态维护。省税务局根据省工信厅推送的《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按规定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统一标识“A00015001000||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企业”。
  (二)加计抵减申报程序。企业在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根据申报系统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即可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
  (三)已进入名单的企业若自愿放弃享受政策,应向当地工信、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由当地工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推送省税务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工信、税务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地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落实好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工信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共同梳理有效期内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积极组织发动企业申报,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梳理与跟踪,及时将减税成效反馈同级工信部门。
  附件:1.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3.各地工信、税务部门咨询电话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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