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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3
实施时间: 2024-8-23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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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湿地保护,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每平方米28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420元;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840元。
  (二)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30元。其中,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345元;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690元。
  二、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考虑到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批权限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且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为减少环节、便利征收,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三、上述事项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2024年7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前,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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