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6-15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3年7月1日起,江西省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包括: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多种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
  (一)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2023年6月28日20时至2023年7月1日零时,全省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2023年7月1日零时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医疗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
  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和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 沪府发[2017]48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场 2024/5/17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 晋社保局发[201 2012/7/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 豫政[2016]77号 2016/12/13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调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4/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2023/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使用”卡基支付系统”征收社会 穗地税发[2005] 2005/8/1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管理致缴费单位的一封信 2011/7/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中灵活 津劳局[2004]49 200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