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24]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12
实施时间: 2023-12-19
失效时间: 2028-12-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林业和上级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有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设立的全省通办窗口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有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完成后,核定并向用地单位(个人)开具《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并同步推送税务部门。缴费人根据费源信息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完成最后审批环节的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林地许可文书。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第七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三章缴库及分成
  第九条各级税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按对应级次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条2023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3%计提为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国库,剩余的97%按照省级40%、县(市、区)60%的比例进行分成。即各级税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按照41.8%(省财政按3%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和58.2%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州)或县(市、区)国库。
  第十一条县市分为省财政直管县和非省财政直管县,省财政直管县的58.2%分成部分直接分到县级财政,非省财政直管县的58.2%分成部分统一分到所在市级财政,由市县协商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执行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林业支出。具体资金使用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地区分成资金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五章退库管理
  第十四条2023年1月1日起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执收该笔费用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五条2023年1月1日起已缴费并取得林地许可因其他原因需退库的,缴费人向执收该笔费用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该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已缴入财政部门但未开票分成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省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由财政部门开出收入退还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办理退库;已分成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分别向省级林业、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省级分成部分退库手续以及向分成地区(市、县)林业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县市分成部分退库手续,分别由对应级次财政部门开出收入退还书,经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办理退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占用林地的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各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及违规使用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而涉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中国 湘税发[2022]85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3/1/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 藏财税[2023]3号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3/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 辽财非[2016]19 2016/4/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 吉财税[2022]77 2022/9/1
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税[2022]50号 202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 闽财税[2022]12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