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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发文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12-28
实施时间: 2019-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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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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