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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4-2-20
实施时间: 2024-2-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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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我国已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23年11月7日生效实施。按照我国落实《公约》的统一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公约》规定,《公约》缔约国公证文书送我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缔约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的功能、效力等同领事认证。我国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文书往来不适用《公约》,维持现行方式不变。
  《公约》缔约国信息、附加证明书核验网址链接和各国主管机关名称、授权签发人职务、核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
  二、调整所需材料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时,对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后所属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改为收取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对于《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接受自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公证认证材料。
  三、强化工作落实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解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按本通知要求收取《公约》缔约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遇到新情
  况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陆晓阳010-8226073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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