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4-8-23
实施时间: 2024-8-23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9/3/1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 国发[2016]41号 2016/7/1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 国发[2014]38号 2014/9/4
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 国函[2021]106号 2021/10/8
关于公开征求《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 2020/3/25
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 2016/3/1
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5]22 2015/3/16
财政部关于报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部门规章和其他 财法函[2002]45 2002/7/24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 京国税发[2002] 200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