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联[2024]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31
实施时间: 2024-6-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将全省八类行业(含尚未列入国家和省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暂以0.75%为基准费率缴费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发[2023] 2023/5/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鄂人社发[2023] 2023/5/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 温人社发[2015] 2016/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业门类、行业大类及工伤保险 2013/4/2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3] 2024/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 沪发改价调[202 2022/4/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5] 2015/10/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 内发改价费字[2 2022/6/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湘人社规[2022] 2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