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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武工商规[2018]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8-12-29
实施时间: 2018-12-29
失效时间: 2023-12-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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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市局各部门: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登记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登记范围
  (一)扩大多个企业将同一经营性用房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范围,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1.集中登记地。政府招商部门或园区办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住宅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至本区但暂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对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并由专人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
  2.楼宇工位号。商务楼宇、众创空间(含:科技园、孵化园、产业园、创业园、创业基地、创客空间等)内能有效划分区间的集中办公区可以设立多家企业。允许按格子间工位号注册企业,可凭主办方(运营商)提供的工位号试点开展“工位号注册”,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
  3.物理分割场所。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且具有明显的辨识度,在不违反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定,经消防部门认定不存在消防隐患前提下,房东将每个独立空间分别对外出租,该场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申请登记。
  4.高校办公场所。允许高等院校将一处或多处自有办公用房作为大学生创业的集中登记地使用。
  5.会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无需办公实体的企业(涉及前置后置许可项目的以及住宅禁止经营的除外)的住所登记。
  原《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一址多照”情形继续适用。
  (二)不适用“一址多照”登记的情形:
  1.拟申请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和后置许可事项的;
  2.拟申请从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行业的。
  二、简化“一址多照”登记手续
  开展“一址多照”登记的主办方(运营方),所使用的住所必须是非住宅房屋,实行备案登记,简化入驻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一)备案登记范围。对招商部门、园区办、商业楼宇、众创空间、物理分割房屋、工位号及高校办公用房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址多照”登记的,其主办方(运营方)到登记机关对拟从事“一址多照”的地址进行备案,取得《住所信息备案证明》(见附件2)。
  (二)简化住所登记材料。经备案的上述地址开展“一址多照”登记的,只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附件1)、《住所信息备案证明》(见附件2)及房屋租赁合同,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托管的企业只需提交托管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一址多照”住所登记规范。在备案地址上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主办方(运营方)自设编号,以 “1、2、3......” 的方式加注在备案住所后括号中予以区分。如“武汉市江汉区XX大道XX号(-1)”
  三、备案登记实行分类办理
  (一)招商部门、园区办,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房屋详细门牌号码)、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合理分割的编号,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以及对房屋使用法律责任的承诺(见附件3)进行备案。
  (二)商业楼宇、众创空间的主办方(运营商),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房屋详细门牌号码)、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工位号的划分编号、房屋租赁合同,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以及对房屋使用法律责任的承诺进行备案。
  (三)可以物理分割的场所产权所有人,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房屋详细门牌号码)、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合理分割的房间编号、房屋租赁合同,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房屋使用法律责任的承诺进行备案。
  (四)高等院校出具学校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房屋详细门牌号码)、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以及对房屋使用法律责任的承诺进行备案。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对房屋使用法律责任的承诺进行备案。
  上述房屋产权证明提供可参照《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四、加强“一址多照”登记管理
  (一)强化住所托管服务企业的责任。商务秘书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住所应当选择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且不得与其他企业共同登记在同一地址上(托管企业除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中登记企业并协助集中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服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中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中登记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无法联系的托管企业应当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做好“一址多照”地址信息备案登记。各级登记机关对提供“一址多照”地址备案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核验。申请备案所涉及的房屋产权应该清晰,备案的信息应有与产权证明材料一致的统一详细的地名、门(路)牌号,且符合国家关于从事经营活动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人发放《住所信息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备案资料单独归档,独立存放,随时备查。
  (三)严格备案资格。登记机关发现住所信息备案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取消其所在区域的住所信息备案资格,所在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备案的优惠政策。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信息备案证明
  3.房屋使用法律责任承诺书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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